米乐m6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买方信贷业务及融资租赁业务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告

2023-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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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买方信贷业务及融资租赁业务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买方信贷业务及融资租赁业务承担担保责任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为促进产品销售和市场开发,解决信誉良好且需融资支持的客户付款问题,公司拟开展买方信贷业务及融资租赁业务并承担担保责任。

  公司拟向银行申请买方信贷授信,对部分客户采用按揭贷款方式销售设备,即客户向银行申请办理设备按揭贷款,公司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客户为公司提供反担保。公司在买方信贷授信担保上实行总余额控制,公司为客户提供的买方信贷业务担保总余额将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整。在银行审批的买方信贷授信额度下且公司为客户办理买方信贷业务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整的情况下,公司可在经审核通过的担保总余额内循环滚动的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保证担保。

  公司拟与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金租”,证券代码:600901)开展合作,江苏金租为具有相应业务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采取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的模式销售公司产品,并就提供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公司为客户提供的融资租赁业务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整。

  担保有效期为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至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之日止。该担保事项尚需提请2022年度公司股东大会进行批准。

  在上述期限内且在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在股东大会批准上述担保事项的前提下,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士办理上述担保相关事宜,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经营范围:经营进出口业务(详见外经贸部批文);纺织机械及配件、机械设备及配件、纺织器材、家用电器及配件、胶丸机械、五金产品的生产、销售及咨询服务,道路货物运输(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银行在公司买方信贷授信额度内,公司的客户以法人单位向银行申请办理设备按揭贷款,公司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客户为公司提供反担保。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客户提供累计担保余额不超人民币20,000万元的买方信贷担保,在上述额度内可滚动使用。

  公司与江苏金租开展合作,由江苏金租为信誉良好、经江苏金租审核符合融资条件且与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若客户不能如期履约向江苏金租付款,公司为向江苏金租推荐的项目提供损失共担。公司将要求客户或客户指定的第三方就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公司为客户提供的融资租赁业务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整。

  担保有效期为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至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之日止。担保协议的具体内容以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为准。

  在资信审核上,公司制定了严格的业务审批程序,对于客户的资信进行调查和评估,在公司认定为商业信誉良好且具备履约能力的基础上,再由公司向合作银行推荐,由合作银行再次以内部程序进行资信审核。通过严格的资信审核程序,从源头把控买方信贷的业务风险。

  公司会定期或不定期对买方信贷客户进行售后回访和跟踪,掌握和了解客户的经营情况和资信变化情况,对于出现资信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客户,立即与合作银行联系。公司要求合作银行及时反馈信息,在客户发生违约时,第一时间通知公司,与银行共同采取措施以控制风险消除隐患。

  客户若无法按贷款协议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时,公司可通过诉讼方式折价受让设备,并负担银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有关费用,客户失信的代价较高,促进了客户忠实履约。对于出现严重违约的客户,公司还与合作银行密切合作,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各自权利。

  江苏金租根据承租人情况,对承租人进行实地考察。江苏金租负责调查承租人的资产状况、财务(收入)状况、经营状况、对外担保情况和信用等级等情况,公司给予必要协助。

  江苏金租于每季度末向公司披露执行的融资租赁合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存量项目个数、租金还款情况、资产余额等。公司定期对存量项目进行回访,每季度将存量项目运营情况书面反馈至江苏金租,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变化、生产经营重大变化、租赁物的状况、生产状况视频和租赁物照片等数据。

  若承租人出现逾期支付租金的情况,江苏金租与公司联合对承租人进行逾期租金催收,包括但不限于对有条件的租赁物进行实时监控及远程锁机、实地回访、收回租赁物等措施,必要时将采取诉讼手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因买方信贷业务对外担保额度为10,096.5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约为8.00%;因融资租赁业务对外担保额度738.6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约为0.58%,截至目前,公司无违规对外担保,公司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1、公司董事会就关于为买方信贷业务及融资租赁业务承担担保责任事宜发表了如下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系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为客户在购买公司产品的过程中提供融资支持,能够提高公司的营运资金效率,有利于公司拓宽销售渠道,扩大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各被担保人经营正常、资信状况良好,并经合作金融机构审核符合融资条件且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客户,公司要求客户或客户指定的第三方就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董事会一致同意上述担保事项。该事项尚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公司独立董事就关于为买方信贷业务及融资租赁业务承担担保责任事宜发表了如下意见:

  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该事项符合公司正常经营需要,能够加速资金回笼、降低经营风险,有利于公司拓宽销售渠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并提请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监事会就关于为买方信贷业务及融资租赁业务承担担保责任事宜发表了如下意见:

  此次担保主要是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的相关制度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本次担保事项。该事项尚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通过申请开展买方信贷业务及融资租赁业务并承担担保责任,有利于公司更好的开展业务及维护客户关系。相关事项已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本次事项尚需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上述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上述事项无异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为买方信贷业务及融资租赁业务承担担保责任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于2023年3月2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为加强与投资者的深入交流,使投资者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情况,公司将于2023年4月11日(星期二)下午15:00-17:00在全景网举行2022年度业绩说明会。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陆“全景网“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参与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投资者可于2023年4月7日(星期五)下午17:00前,通过访问,进入问题征集专题页面;或者通过扫描以下本次业绩说明会问题征集二维码提交相关问题。公司将在本次业绩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出席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陈宥融先生、财务总监潘孟平先生、独立董事余飞涛女士、董事会秘书潘晓霄女士。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1、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该解释对“关于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进行了规范说明。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2022年5月19日,财政部公布了《关于适用相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22〕13号)。再次对允许采用简化方法的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取消了原先“仅针对2022年6月30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才能适用简化方法的限制。对于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2022年6月30日之后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承租人和出租人可以继续选择采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规范的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其他适用条件不变。

  3、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该解释对“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2022年5月19日公布的《关于适用相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22〕13号)和2022年11月30日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公布的《关于适用相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22〕13号)、《关于适用相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22〕13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的变更。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印发、修订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系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所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使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加准确,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3、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及30,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前述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在充分保障公司日常经营和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下,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公司现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1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及30,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上述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可以循环滚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及时归还募集资金至专户。

  为控制风险,公司拟使用不超过1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有保本承诺且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投资产品;拟使用不超过30,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期限在12个月以内(含)的稳健型等银行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上述产品不得进行质押。

  在上述投资额度范围和有效期内,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相关决策权,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及时披露具体现金管理业务的具体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号)核准,泰坦股份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4,000,0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5.7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8,88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56,107,493.5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52,772,506.50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1月25日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030号”《验资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和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出现部分闲置的情况。

  尽管公司拟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投资产品,但由于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式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存在因受市场波动的影响导致投资收益未能达到预期的风险。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1)投资产品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2)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稳健性高的投资产品;(3)不进行证券投资,不购买股票及其衍生品和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2、公司财务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的情况,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4、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的情况,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5、公司将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对公司正常的及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产生影响。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和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以正常进行及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及日常经营,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及30,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认为: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良好,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募投项目正常运作和资金安全、投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用适当额度的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能够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独立董事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公司在不影响日常正常经营、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情况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资金,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泰坦股份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任独立董事王瑾女士自2017年2月24日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独立董事任职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因此王瑾女士任期已于2023年2月23日届满,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延期更换选举独立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6)。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公司独立董事更换选举工作完成之前,公司独立董事王瑾女士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

  公司现已完成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工作,王瑾女士将不再担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其在第九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担任的全部职务。截至本公告日,王瑾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王瑾女士的离任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之日起生效。在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前,王瑾女士将继续履行职责。

  王瑾女士在公司董事会任职期间,独立公正、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王瑾女士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及董事会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正常运行,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2023年3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离职及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冯根尧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同时担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候选人冯根尧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须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冯根尧,男,1963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党员,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管理学学士,教授。1986年7月至2001年3月任陕西工学院讲师、副教授;2001年至2003年7月任陕西理工学院教授及管理工程系副主任;2003年8月至2004年7月任绍兴文理学院教授;2004年8月至2014年4月任绍兴文理学院教授及经济与管理学院副院长;2014年5月至2016年9月任绍兴文理学院教授及科研处副处长;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任绍兴文理学院教授及科学技术处副处长;2017年6月至2019年4月任绍兴文理学院教授及元培学院副院长。2019年5月至今任绍兴文理学院教授。现任公司独立董事,同时担任浙江上风高科专风实业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冯根尧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3月21日在公司会议室现场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截至2022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267名、注册会计师2,392名、从业人员总数10,620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674名。

  立信2021年业务收入(经审计)45.23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4.29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5.65亿元。

  2022年度立信为646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审计收费7.19亿元,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53家。

  截至2022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61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2.5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立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30次、自律监管措施无和纪律处分2次,涉及从业人员82名。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进行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和独立性,我们向董事会提议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经核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审计从业资格的专业审计机构,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独立性,能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将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经核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允和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我们认为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提请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4、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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